李风娟律师亲办案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
来源:李风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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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女,54岁,精神病在院治疗,其女小张(现年21周岁),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离婚。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吗?

笔者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之诉。

理由: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经常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有虐待、遗弃行为、或者任意挥霍其财产的行为。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就会代为提起离婚之诉,如因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这取消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的救济途径,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目前的情况下,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是完全可以的,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原则精神的。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在被监护人合法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在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情况下是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出庭代为诉讼的,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可以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参加离婚诉讼,而禁止其作为原告参加离婚诉讼也是有悖常理的,不能自圆其说。

本案,法院要对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如原告确无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之诉。因本案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存续,被告以配偶身份是原告的监护人,此情况下,原告之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变更监护关系后,人民法院可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的具体情况,来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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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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